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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保障公司监事会依法独立行使监督权,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和《公司监事会工作制度》的规定,制订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由5名监事组成,其中,设股东监事4名,职工监事1名;设监事会长1名,副监事长1名。监事应具有法律、会计等方面的专业知识或工作经验。股东担任的监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职工担任的监事由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或更换,监事长由监事会选举产生。监事会对股东大会和职工代表大会负责,在《公司法》、公司《章程》和股东大会的授权范围内行使监督权。
第三条监事会依法独立行使公司监督权,保障股东权益、公司利益和职工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第四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的财务,指导公司内部审计工作;
(二)审核拟提交股东大会的会计报告和关联交易,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利润分配方案和计提各项资产减值准备等方面的财务报告;
(三)对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四)当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予以纠正;也可以向董事会反映和向股东大会报告,必要时还可直接向证券监督机构或国家有关主管机关报告或提起诉讼;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六)可以独立聘请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提供专业意见,由此发生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七)公司《章程》规定或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五条 监事会实行下列议事原则:
(一)整体负责的原则。监事会全体监事应站在公司整体利益的角度,向全体股东和职工负责,维护公司利益和股东、职工的合法权益;
(二)法定出席人数的原则。出席监事会会议的人数必须占全体监事的过半数以上。监事因故不能出席会议,可以事先提交书面意见及书面表决,也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监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授权范围;
(三)多数通过有效的原则。监事会决议必须由全体监事的过半数以上监事表决通过,方为有效;
(四)无条件执行决议的原则。缺席监事和出席会议的监事(含持反对意见和弃权的监事)均对通过的决议负有执行义务。监事会的每一项决议均应指定监事执行或监督执行。被指定的监事应将决议的执行情况记录在案,并将最终执行结果报告监事会。监事会的监督记录以及进行财务或专项检查的结果应成为对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绩效评价的重要依据。
第二章 监事的权利和义务
第六条 监事的权利:
(一)依法行使监督权的活动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涉;
(二)列席董事会会议并独立发表意见;
(三)了解公司经营情况,检查公司业务及财务状况,审核薄册和文件,要求董事会或总经理及高级管理人员提供有关情况报告。经监事会同意,履行职责时所需的合理费用应由公司承担;
(四)对董事会每个会计年度所出具的各种会计表册进行审核,将其意见制成报告书经监事会表决通过后向股东大会报告;
(五)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和监事会的委托,行使其他监督权;
(六)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监事辞职应当向监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并符合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第七条 监事的义务
(一)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诚信和勤勉的义务,忠实履行监督职责,维护公司利益;
(二)不得利用在公司的地位和职权为自己谋取私利,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三)除依照法律规定和公司《章程》或股东大会同意外,不得对外泄露公司秘密;
(四)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五)连续两次不能亲自出席监事会会议,也不书面委托其他监事出席监事会会议的,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应当予以撤换;
(六)任期内不履行监督义务,致使公司利益、股东利益或职工利益遭受重大损害的,应当视其过错程度,分别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其责任;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按规定的程序解除其监事职务。
第三章 监事长的职权
第八条 监事长为监事会会议召集人,主席不能履行职权时,由主席指定1名监事代行其职权。
第九条 监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二)检查监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
(三)代表监事会向股东大会和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第四章 监事会的议事程序
第十条 监事会会议每年至少在审议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时定期召开两次,并可根据需要及时召开临时会议。因故不能如期召开时,应公告说明原因。
第十一条 监事会会议应于召开前10日,将举行会议的日期、地点、会议期限、内容、议题及表决事项书面通知全体监事。
第十二条 监事应当出席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也可要求公司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内部及外部审计人员出席监事会会议,回答所关注的问题,切实保障监事的知情权。
第十三条 监事会的议事内容和范围主要包括:
(一)学习讨论有关上市公司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不断总结经验教训,改进工作,加强监事会的自身建设和提高全体监事的素养;
(二)依据股东和职工对重大问题的反映和意见,审议公司有关经营和财务状况,并通过相关信息披露机构回复或公告相关问题;
(三)审议公司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和临时重大事项报告;
(四)审议公司投资500万元以上的开发项目,审核其设备先进程度、产品占领市场优势,筹措资金措施、经济效益和资金回报率预测;
(五)审议公司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股东大会决议情况;
(六)审议涉及损害公司利益、股东利益和职工合法权益且反映强烈的重大问题,尽量弄清原因,提出解决问题的办法和措施。
第十四条 监事会会议应有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和记录员应在会议记录上签名。监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某种说明性记载。监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由董事会秘书保存,其保管期限为10年。
第十五条 监事会决议的表决,采用记名表决方式,出席会议的监事(含接受委托代行使表决权的监事)每人享有一票表决权。监事应对监事会决议承担责任。监事会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致使公司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监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示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监事可以免除责任。
第十六条 监事会认为董事会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损害公司和职工利益时,可作出决议,建议董事会复议该项决议。董事会不予采纳或经复议仍维护原决议的,监事会有义务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解决。
第十七条 事会会议通知、议案准备、情况汇总总结、反映及备案、工作报告、决议及公告等,应配备专人整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规则由监事会负责解释和修改。 |